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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国家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点击数:435更新时间:2015-04-03

  也谈国家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李继明

  国家现在有三项工作,不但需要职能部门依法而行努力工作,而且还需要全民广泛积极的参与 ,否则,单纯依靠职能部门的力量,是不能抓好这些工作的。我认为;需要全民积极参与的三项工作是:第一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二项社会交通安全工作;第三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这三项工作都与民生息息相关。下面我就国家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敬请专家学者赐教。

  中国的环境污染,柴静对中国雾霾状况的调查《穹顶之下》只谈了中国环境污染的一个方面。中国的环境污染,不仅仅是单纯的空气污染。现在,已经造成了对水、地、空大面积的立体污染。对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对土地、耕地的污染,丝毫不比对空气污染的程度轻,只是人们的关注程度和媒体报道频率低一些罢了。现在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我认为是用语言难以表达其严重程度的。这不是夸大事实,国家环境污染相当严重是客观存在的,防治环境污染,全民行动已刻不容缓!那些面对环境污染现状持有抱怨、麻木、依靠、推脱、事不关己等等思想观念的人,也应猛省了。全国13.7亿人,每人都程度不同地制造着污染,防治环境污染必须先从自己做起,才是最终解决中国环境污染问题的必由之路。全民行动,防治污染是个绕不开问题。即便假如说,有一天从国家层面把企业排污治理得很到位了,个人、家庭对环境污染的问题不能有效控制,中国的环境污染仍会很严重。实际个人、家庭和社会企业超标排放的治理是不能割裂开来而硬性分出轻重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的问题。如果我们每位公民的责任意识都有大幅提高,国家的环境污染程度自然会下降到很低水平。说到底,国家环境污染问题也反映着国民生态文明的素质。政府加大推动全民防治环境污染的力度,就是转变大家旧传统观念的过程。这是一个非常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世界上最顽固的势力是人们的习惯势力。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远比物质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要困难得多,它可能需要我们多少代人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环境污染是伴随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取得伟大的经济成果而并生出来的负面“成果”。这种负面“成果”的严重程度是和人们急功近利的急迫心理是相一致的。国家现在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拿出超过5000亿人民币的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这和社会上人们戏说的,年轻时拿命挣钱,年老了用钱保命,道理上有些类似。实际上,现在环境污染等于在拖国家四个现代化向前发展的后腿。我们可能不禁要问,国家对环境污染就没有及早防范和采取措施吗?事情是这样的,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就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历届政府一直强调,不能走西方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也列举过很多西方工业发展的例子告诫国人。例如;英国在工业革命时期对煤烟污染空气缺乏应有重视,空气污染的累积,到1952年12月5日大爆发,酿成英国伦敦雾霾的灾难日,在这场大雾霾的灾难中英国死去了12000余人,前车之鉴,多么可怕,它警示中国人不能重蹈覆辙。

  全国人大和地方很早就相继出台了很多环保法规、措施和方案,我在网上搜寻到的就达 32个之多(请见附录),这主要都是国家层面的法规和措施,地方相关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方案等还没计算在内。如果加上地方性的文件联同在一起就会更多。从下面列出的全国人大制定、出台的这些法规性的文件实施的时间来看,基本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中期为多。现在,我们回忆国家那个年代的环境污染状况,还并不十分严重。比如天气,那时北方春天只多见沙尘天气,还未见有严重雾霾天气。如果我们国家那时出台和实施的各项环保法规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约束住制污企业超标排放,控制住地方污染企业过多上马,我国现在的环境污染状况应该是不现在要好得多的。可客观现实并不这么简单,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各项法规虽然出台及时、到位。但却没能有效地落实,进而没能有效地阻止全国环境污染发展的势头,这里的原因很多,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和不断进行分析解决的问题。

  我认为国家环境污染总体加重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一是全民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相对淡漠。例如,垃圾分类工作,它是防治环境污染,资源回收循环再利用的一个全民性的基础工作。政府和媒体十几年前就在推动、宣传这项工作,这项工作开展至今收效甚微,我现在也很少再听到媒体宣传、报道这件事了。这说明环境污染问题,全民在喊,全民并没有行动起来。人们从意识上说,仍认为,防治环境污染是国家和政府的事,又有多少人在扪心自问“我为保护环境做了些什么?”有人说中国人不重视生活环境,我说这也不客观,大家看到家家户户室内装修的都不错,卫生打扫得干干净净,东西摆放也井然有序,没人会在自家屋里随地吐痰,乱扔废纸,乱吐口香糖、乱扔烟头、随处大小便等等。可很多人出了家门,就表现的是另一个样子,在家文明,出门不文明,在家讲究室内卫生,出外不讲公共卫生。特别是人们聚集的公共场所散场后,现场一片狼藉。这表现我们社会一些人的自私、狭隘、恶劣的环境意识。如果我们保护公共环境和保护家庭卫生环境一样自觉、自律、尽责,那么我们国家的生态环境还会这样糟糕吗?!

  二是企业界从事带有环境污染项目的开发。生产的企业老板多数采取超排、偷排污染物的做法,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把污染抛给社会,去赚伤天害地有损人类健康生存的昧心钱,缺乏或者根本没有社会责任感。污染企业超标排放,很多企业受不到应有的查处,原因在于社会关系,企业老总们各有“法术”各有“神通”,可以百般逃避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非污染事件出了人命闹到媒体上,尽人皆知后,迫于舆论压力,老总们才能受到环保和相关责任部门从重处罚。

  三是我们很多企业的科技生产水平还不够先进。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科技水平还欠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不合理及产能过剩也都是造成环境污染加重的重要原因。

  四是环境污染和党内贪污腐化、不作为、乱作为等政治污染相表里。看上去,两种污染是不沾边的,而实际上两种污染有着很深的、复杂的、内在的利益联系。经济利益让某些权利官员成为超排污染企业老板们的保护伞,党内贪污腐败严重时社会的环境污染也在加重、加剧。党的十八以后,党中央加大了党内防治腐败、惩治腐败的力度,党内的廉政风气好转了,社会的环境污染程度同时也在相对减轻。当然,客观事物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五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世代系统工程,必须发挥两个积极性才能完成:一个是发挥政府的积极性;一个是发挥民众的积极性。两个积极性一起抓,缺一不可。我不认为只依靠政府一方的积极性,民众为坐上观,政府在打几个治污大胜仗时,民众鼓鼓掌、叫叫好、点几个赞,全国污染状况就好转了,民众也可享受美好的绿色环境了,从此高枕无忧了,这是不现实的。30多年来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实践证明,前面进行环境治理,后面又二次污染的事常有发生。所以,彻底治理环境污染,没有全国13.7亿人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环境污染永远都是一个反复的恶性循环的过程。

  只有提高整体国民生态文明素质才是治污之本。我国人口众多,一些公民生态不文明行为制造的“轻微污染”、“少量污染”汇集起来,就是巨大可观的环境污染。对此,国家是否应出台一部由易到难,遵守生态文明的《国民文明行为守则》,我认为很有必要。政府对环境污染也要有零容忍态度。《国民文明行为守则》的制定和出台是否在社会实践中可行?事在创新,至少地方应首先做些探索尝试。不能只靠少数志愿者带头,全民都应是环保志愿者。领导不要两眼只盯着经济增长指标,而不注重环境指标和精神文明指标。习近平总书记讲国家发展的四个全面中谈到“全面依法治国。”我认为全面依法治国不能单纯停留在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犯法必抓、必罚、必判这个层面。《国民文明行为守则》是规矩,它不是一条红线,而是指导国民行为的一条绿线。人们只有遵守绿线才不会触碰红线。《国民文明行为守则》不是空洞的喊一些口号,制定时要切实考虑到可操作性,要针对国人突出的、普遍的、种种不文明行为加以规范。国家只有人民的精神文明素质整体提高了,触碰国家法律红线的人才会逐渐减少。

  我国现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采取了各种综合措施,环境污染状况正在初步好转。现在环境污染状况的初步好转,不能代表环境污染现状的不严重,不能代表我们就可以松一口气了。就目前生态环境污染状况来看,国家就是毫不松劲的强化治理,没有50年,100年的努力,环境污染的红灯也不能解除。我们从大型电视纪录片《红线》中可以基本、客观、全面的看到、了解到、体会到我国水、地、空立体污染现状的严重性。

  我国耕地现状。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资源部,两部委对我国耕地历经8年的联合调查,2014年对外公布的调查结果是:2014年我国现有耕地20.31亿亩,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占总面积的19.4%,约为3.94亿亩,未被污染的耕地约为16.3677亿亩。我国多年来历届政府始终强调,要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守住18.1亿亩耕地红线。现在这条红线已名不副实了,全国19.4%的耕地被污染,换句话说,中国现在粮食总产量是6.1亿吨,其中19.4%近1.2亿吨粮食是在不同程度污染土地上生产的,中国的粮食质量安全现在还能说放心吗?土地一旦被重金属等污染,要恢复如初非经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是不能完成的。这难道还不发人深省吗!

  我国地表水和地下水现状。全国现有主要河流103条,达到富营养化水质的河流有71条,三分之二以上的河流自然生态不同程度受到破坏。全国部分城市地下水情况,《2011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目前全国城市地下水较差-极差级水比例已经过半,全国地下水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公报指出:2011年全国200个城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在4727个水质监测点上,取样测试分析结果表明,水质呈优良级的占全部监测点的11%;水质呈良好级的占29.3%;水质呈较好级的占4.7%;水质呈较差级的占40.3%;水质呈极差级的占14.7%。水质呈较差-极差级的占55.0%,已经超过了优良-良好-较好级水。中国本身就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水的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世界排名在百位之后。由于我国地表、地下水大量被污染,中国的水安全面临着很大危机。水的质量代表着生命质量,人的健康面临着挑战。

  我国空气质量现状。中国雾霾现在是人类史上最严重时期,中国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人有着强烈感受,人现在感染与呼吸系统相关疾病大幅上升,我们每个人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万众一心,战胜雾霾。

  我们绝不能忽视和放松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春光无限好,如果你是白天乘上北去的火车,开阔的原野,春意盎然,农民在忙备耕,妇、老乡亲们都在自己的田地里辛勤劳作。但和春意极不协调的是,农田里废弃的地膜在农村田埂边到处堆放,随着阵阵春风,有的吹到了天空,有的挂在了树梢,有的一头压在地下,一头随风在地面上飘动,就像大地上插满了无数的白旗。村头、沟边、河沿很多地方堆放着常年倾倒的垃圾,五颜六色的塑料袋最是醒目。田野上一片片儿、一堆堆儿是庄稼秸秆燃烧过后留下的灰烬,让人看着是那样的无奈。一条条渐渐融化的小河流淌着污浊的河水,伸向远方。农村的环境污染还不止我看到的这些,如果要追溯河里污水的源头,可能你还会发现农村更多、更深的环境污染现象。农村的环境污染关系到自然,也关系到人们所食的粮食、蔬菜、副食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中国人的身体健康,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我们一点也不可放松。

  钞票是个非常古怪的东西,它虽是机器印制出来的,但钞票可以是画笔,也可以是重磅炸弹,甚至是化学武器。多数人拿钞票当做画笔,在给大自然增色添彩,让地球家园更加美好。少数人为了钞票、拿着钞票当做重磅炸弹,甚至是化学武器,攻城夺地、所到之处硝烟弥漫,把我们的家园搞得弹痕累累、乌烟瘴气、污水横流、满目疮痍。当今世界钞票的争夺战,胜过历史上最残酷的战争,很多人要钱不要命,现在钞票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已胜过历史上任何战争对自然的破坏。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善待自然,就是善待自己,善待子孙,为了钱人不能太“任性”了!

  我觉得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二者不是熊掌和鱼不可兼得,必须要舍弃一方的关系。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和自然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做得很好的国家也是比比皆是的,他们已经为我们做出了很好榜样,中国人民也同样有智慧、有能力在把经济建设搞好的同时也把生态环境搞上去、维护好,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富值。

  附录:

  1、《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针对我国的煤烟型污染,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还相继发布了《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年)和《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1987年)以及《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汽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到1982年,我国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1983年国务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还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之后相继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1990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等。

  4、《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标准方面还制定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主要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16169-1996)、《汽车定置噪声限值》(GB16170-199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等。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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