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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网上教学活动文本

点击数:480更新时间:2010-07-03

朱叶: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活动。
问:目前法律上对证据的解释在现实运用中遇到难点,在证据讨论中以法律解释为主,还是应以司法实践为依据?
朱叶:当然是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
问:朱老师您可以谈谈现在网络技术下的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吗?
朱叶:一般来讲,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也有的认为电子证据包括计算机和视听资料证据。后者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而前者没有法律规定。在高院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是将前者看作视听资料的。
问:在很多的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案件中,很多时候双方纠缠不清的焦点证据就是权威机构对于医疗事件的鉴定结论,但是不同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又是不同的,因为双方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却难有定论,请问朱老师,对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我国有什么比较好的适用的法律嘛?是如何规定呢?
朱叶:关于医疗事故,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医学会组织的各级鉴定正在逐步展开。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正确、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今后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问:感觉证据学学起来很枯燥抽象,您能介绍一些比较好的学习方法吗?
朱叶:证据学比较抽象,但是很有用处,无论你是否在公检法部门,是否做律师,就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人,学证据学,也是有帮助的。学习时可以结合案例学,还要做一些练习题,总的说来是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当然,最主要的是将文字教材中的内容读懂,对每一个概念,和基本的原理要熟悉,容易混淆的地方要注意他们的区别。另外,有问题及时提出来,不要积攒。
朱叶:时间到了,同学们下个月答疑活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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