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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网上教学活动文本

点击数:399更新时间:2010-07-03

  劳动法学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05.5.12) 2005-05-19

  王晓珉:大家好!欢迎来到劳动法学在线讨论区。

  问:老师您好,请问劳动法这门课程在复习当中哪章是重点?应该如何复习?谢谢!

  王晓珉:每章都是重点,考试时都会涉及到内容,但也有分量稍显轻一些的章节,比如,六篇中,第五篇相对其他各篇而言,分量会轻一些,其他都是重点。

  问:教材答案第三章有误,其中,《劳动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个星期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答案为一天半

  王晓珉:你说的第三章没有您所讲的这道题,应该是第四章的单选题第1题,但我核对了,答案没有错,即为B。是不是您看错了?

  问:用人单位自拟的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这样的合同签订后有没有法律效力。

  王晓珉: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它是否违反《劳动法》第18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几点规定。(见教材第86页—87页),另外,无效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具体内容请看教材第87页。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要由法定的确认机关予以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确认。

  问:确定劳动关系的要素是什么呢??

  王晓珉:可以根据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概念来确定是否为劳动关系。

  问:在合同期满后如果仍在单位工作10天,那么可以算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视为原劳动合同条款(除合同期限)的延续吗?

  王晓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是否认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看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再说,10天的时间较短一些,不能作为延长合同的条件,若时间较长,倒有可能。

  问:王老师,您好!我观看了您制作的劳动法学的导学和作业讲评后, 发现这样一个问题, 即在考试时可能会出现这样题目: 即在何时何地召开了什么样的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等等, 而我们在学习时不可能连时间地点都记住, 是不是, 而我们主要学习的是课程讲解的是什么内容, 碰到问题如何用法的形式来解决, 我的想法对吗?

  王晓珉:像您所提到那些问题是属于基础知识范畴,一般我们在教材中的会重点指出,或在综合习题中列出过,您若是看过这些复习资料就会有一些印象,不会让您大海捞针。您的想法很对,所以我们绝大多数教学辅导内容都是解决本课程的最主要的理论问题和法律规定。

  问:劳动法学在实践中有哪些应用

  王晓珉:劳动法学在实践中运用的地方挺多的。比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劳动的争议、就业时的各种权利、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享受再教育(培训进修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索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各种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您说,在实际运用是不是挺多的?

  问:请教老师,P250的简答第3题:“劳动安全技术规定的法律特征”在书哪一页?论述第1题“试述劳动安全技术规定的基本作用和法律意义”在哪一页?这两道题我从书中没有找到。另外,简答第2题中提到的“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就等同于“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王晓珉:这位同学,我认为你阅读教材还不够认真和细致,如果像这样阅读教材,可能你还会有一些问题得不到结论。请看教材第229页第二节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概念后面的一句话,“由于这些规范大多数以规程的形式公布,因而又称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因此,劳动安全技术规定的法律特征即为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这样说来,你就知道您的问题该从何处找到答案了。仍在第229页倒数第3行。至于您的第2问,我认为既然这是一道论述题,那就需要您自己根据教材阐述的内容总结,用自己的语言去回答。也就是说是一道没有标准答案的思考题。您的第3个问题的回答是“是”,“两者可以等同”。

  问:特殊群体的确切解释。

  王晓珉: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这些人群主要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问:劳动关系的特征?书上只讲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王晓珉:见教材第22页第一行。

  问:劳动法在复习时有没有重点?哪几章是重点?应该如何进行系统复习?谢谢!

  王晓珉:应该说劳动法学的每一章都是学习重点,当然不排除有的章的内容更重要一些,教材中所用笔墨也相应多一些。从考试的角度看,有的章会涉及到较多的问答题以及实际应用题,有的章会少一些,甚至没有,但这些没有问答题的章却会涉及许多基础性知识题,在每套考卷中所占分数比例并不是很少,所以在学习和复习时同样不能舍弃。

  学习时结合每章前面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方法建议,对这一章的内容有个大致的了解,对所要求掌握的重点内容心中有数,再配合后面配套的思考与练习。

  问:劳动诉讼的提起,是在民事庭提出诉讼,还是在行政庭提起诉讼啊?谢谢

  王晓珉:应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预告解除吗?

  王晓珉:属于试用期解除合同,可以不需要提前通知。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用人单位赔偿吗?

  王晓珉:不用。

  问:现在什么工作都几乎是合同制,与学校这种事业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这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吗?为什么?

  王晓珉:学校是事业单位,依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若是您与学校签订的是涉及到学校聘用您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内容,又不占用正式工编制的合同,就可以认为属于劳动合同。

  问: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思想,劳动法是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现在如何解决在现实中,无书面劳动合同纠纷很多,我想问一下,劳动法以后会不会在立法中,把未书面形式化完全归责于用人单位呢?

  王晓珉:我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第19条就是规定对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强制性规定,这样可以改善目前大量的因无劳动合同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但理想与现实有时有差距,针对现在许多用人单位招用工人程序不规范,或有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就不能一味强求口头合同为无效,这样对普通劳动者而言不公平。应该向国外学习,承认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均为有效。

  作为立法机关,每一条具体的立法思想都要经过深思熟虑,还要经过各方论证,所以,我觉得会有您的建议在实践中会有一定阻力,可以不是不可能的。某一件事情呼吁的人和声音高了、多了,就有实现的可能性了。

  问:因为现在与学校里签订合同,一般都要经过人事局审批,他占了政府编制,这好象应该也算是公务员吧,至少也可以是准公务员吧?但我国劳动法好象是不调整公务员一关系的呀?

  王晓珉:那您说的不是完全的招用、聘用职员,占政府编制的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劳动合同。我讲的是有的学校完全不用占用编制,由用人单位决定招用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即属于劳动合同。

  问:本来不应该问这个问题,因为您都说了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但我还是想问问您,像学校这种占编制的合同,它有的也有一个试用期条款,刚才我同学问的关于在试用期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承担赔偿呢?

  王晓珉:试用期可以有,我们学校对新招用的教师就有试用期,主要是考察其能力和水平如何,万一其表现并不能令用人单位满意就可以退掉,另行招用。我认为,双方的合同处于试用期,应该不用赔偿。

  王晓珉:时间已到,下课了,同学们还有什么问题,下次课再见。六月份我们尽量安排一次期末复习答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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