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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05.4.22) 2005-05-13

点击数:414更新时间:2010-07-03

  国际公法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05.4.22) 2005-05-13

  石蕾:同学们下午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今天是05年4月22日,是这学期国际公法课程的第一次网上实时辅导活动。

  这次活动是这样安排的:这节课我们将进行两部分的辅导,一是本门课程的导入,即介绍一本这门课程的有关情况,包括课程设置、考核要求和学习方法。二是就国际公法的1-3章的重点问题做一讲解或辅导,希望能对大家在期中之前的这一阶段的学习有所帮助。另外,我们还安排了答疑的时间,也就是同学们在BBS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下简单的解答。

  关于国际公法的有关情况:大家知道国际法课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生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它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发现同学们对这门课程感觉比较难,所以就这门课程的特点提一些关于学习上的想法和建议,大家可以在学习中作为参考。另外,还有对于老师如何利用电大提供的国际公法提供的课程资源谈一些我的看法。

  一、国际法的重要性。

  大家要注意国际法与国际公法的名称是通用的,大家会发现我们电大在线学习网上的名称是国际公法,但是我们的教材以及其它的辅导资料是国际法。首先大家明确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涉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科学交往的各个领域的法律专门学科。是确立国家间交往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的法律标准。它对各国和各国人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国家来讲,国际法是确立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国家都有权行使国际法确立的权利,维护和发展它们的利益。

  对各国人民来说,国际法同样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国际法可以通过国家把它所确立的各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转嫁给各国人民,使各国人民得到其国家承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使各国人民与国际法发生联系。

  二、对学好这门课程的建议:

  1、了解国际法的体系和整体结构。

  在学习国际法的各章节具体内容之前,大家先要对这门课程的体系和结构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从目录中大家可以看到,第一章导论,这是关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国家主要是介绍关于国际法最主要主体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概念;第四章开始就是国际法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分支部分的主要领域。对国际法形成整体观念以后,同学们再展开对它具体内容的学习,这样效果就会好了。同学们在以往学习中也会积累这样的经验,通过法律作为一个学科在介绍时,都会从总论部分,然后是分论部分来探讨它。

  2、抓住各章的重点要点。

  关于各章的重点,国际法的教学大纲以及考核说明当中所列出的每章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内容。如果同学们没有教学大纲话,在我们下发的期末复习指导的小册子上有考核说明。如果这些都没有的话,在网上有教学大纲、考核说明、教学实施方案等在电大在线学习网上都有,同学们可以根据教纲和考纲所列出的脉络进行学习。也就是当我们全面阅读教材和老师面授辅导基础上抓住这些要点进行反复的理解和记忆。

  3、认真作好每章的作业。

  作业通常都是各章节的重点内容,做好作业不仅能帮助你掌握好重点内容,而且有助于加深对所学内容的记忆和理解。如果同学仅仅是背动的接受的话,没有主动的记忆和应用的过程,记忆的效果肯定不会很好。

  大家都知道我们的考试是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形成性考核可以理解为我们平时的作业册,当然形成性考核也包括考勤、小组讨论等。终结性考核就是期末考试,所以做作业不仅是学习的部分,同时也是考核的部分,是衡量整个学习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同学对于作业应该是认真对待的。大家可以试一下,认真完成作业以后,参加考试或进行复习的效果与你根本没有认真完成作业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4、阅读辅助资料。

  学习国际法要以学习指定的教科书为主,此外还应阅读其他辅助资料,如18讲录像教材,2讲直播课堂,电大在线学习网的本门课程端所提供的文本和IP课件的辅导资料。另外,除了电大所提供的资源以外,同学们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以及身边可以利用到的图书馆,关于国际法方面的著作、教材、论文等。其实国际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与国际法有关的事件,只要同学们有心,所有的国际大事都会涉及到国际法的应用。现在我们身边的媒体这么丰富,除了互联网,有电视、报纸等,介绍国际政治或国际经济等都会涉及到国际法的内容,所以应该说资源是非常丰富的。另外,同学想了解权威或系统的法律条文的话,我们网站上也提供了主要的条约,同学们也可以到网站上搜索。

  至于如何利用所提供的教学资源,我觉得第一是主教材,主教材除了课程的正文部分,后面还有案例部分,老师可以利用这些案例在课堂中进行案例教学,这些案例基本涉及了课程的所有的分支部分。另外,录像教材也是聘请了文字教材的主编,国内非常著名的国际法学者梁教授进行了18讲的系统讲授,重点辅导,所以如果录像教材老师有条件利用的话,可以在上课时穿叉一些梁老师的辅导。在录像教材中梁老师对主教材的内容进行了拓展,而且提到了她手里掌握的大量的案例的详实的材料。此外,直播课堂的节数比较少,也是梁老师做的辅导,老师可以将它作为串讲对待。此外,除了网上的辅导内容以外,我们还没有系统的网络课程资源,但是我们有国际公法的题库。我们今年课程组还编写了国际公法的练习题集锦,另外还有教学案例册,这里面包括了所有法学课程的案例。老师和同学们注意一下这方面的有关信息。

  三、理论联系实际

  我们学习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运用所学的国际法原理和制度去解决或研究实际问题。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就要主动地有意识的锻炼自己的应用能力,把所学的专业知识去分析研究国际上发生的事件和案例,特别是与我国有关的事件或案例。作到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切入:一是要注意从最近的媒体报导中了解发生的事件,然后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研究。二是学习国际法的经典案例(如教材上的案例,另外我们还会在网上发布一些新的案件。),研究和理解法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评论及裁判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三是同学们之间或同学与辅导教师、同学与专家学者们共同探讨国际事件和案例的法律问题。

  国际公法、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这是同学们经常会提到的问题。最简单的说,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性质或调整对象上的区别。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国际法主体即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民族解放独立的关系,所以它是“公”的层面。国际私法它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也就是国际私法主体之间的涉外民事私法的关系。如调整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这里具有涉外的因素:外国人,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他们最根本的区别。

  第一章 导论

  这一章我们要抓住五个大的问题: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下面我对这五个问题逐一作一些简要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和学习。

  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显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两种主张的折衷。因此,有人称之为折衷主义派。抓住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对新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理解就不难了。

  我以为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及其他形式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国家的同意。因此实在法学派研究问题的角度是正确的。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含义

  从法律意义解释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形成的方式或程序,研究渊源的目的是为了用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当然就要知道它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法律效力的。

  (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

  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主要文件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该规约第38条虽然是规定的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但也指明了国际法形成的方式,因此,是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根据。

  依据法院规约,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项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形成的主要方式,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的或是前两项渊源的补充地位。除了上述三项直接渊源外,国际法还有辅助渊源,即对国际法原则确立的辅助说明,包括规约规定的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此外,根据二战后的实践,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重要的辅助渊源。

  三、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重点掌握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国际法主体有三类: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是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承认,具有普遍拘束力。二是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它们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必须遵守的原则,并且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三是构成国际法基础。所有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基本原则。四是具有强行性性质,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可抑损和任意改变的。

  (二)各项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教科书上的解释和说明很详尽,同学们在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五、国际法的编篡(撰)自己看一下。

  六、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从理论上我们首先应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不过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各国包括我国的做法请

  第二章 国 家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和类型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等。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这几种类型国家的含义。复合国的两种形式联邦和邦联组织形式。永久中立国和复属国是从国家主权受到限制的角度来划分的,同学们可以看一下永久中国立的定义。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三、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

  (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承认效果的理论主张

  (1)构成说

  (2)宣告说

  2.承认的实际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四、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指的由于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国家领土责任的转移。实际上是与转移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领土转移而转移给受转领土的国家。国家领土的变更原因有国家的合并、分离、解体、殖民地独立、领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

  (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

  对这个问题我们了解一下关于条约、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原则效果。

  关于条约的继承法律效果有两项原则:一是凡关涉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约,如政治性和法律性的条约都不继承,即对继承国不发生效力。凡确领土永久状态的条约都继承,随领土转移而对继承国生效。财产的继承效果,一般是与转移领土相关的领土内的动产或不动产由继承国继承。与转移领土相关而不在该领土内的财产应按领土生存原则处理,亦应转移给继承国。与转移领土相关的档案应由继承国继承。与转移领土相关的国家债务应由继承国继承,但恶债例外。恶债是违反国际法原则或违反继承国根本利益的债务。

  五、国家责任

  (一)概念

  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国际违法行为承担的国际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

  (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

  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列了七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动(参见教科书第77页)。另一个要素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无论国家实施了违约行为,还是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或是其他违法行动,均是违反国际义务行动。满足了这两个要素的条件就构成了国家责任。

  (三)国家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那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②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④危难。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第三章 领 土

  本章内容主要是关于国家领土的原则和规则。此外,还涉及南极的法律制度。我具体讲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领土概念

  大家还要掌握领陆、邻水、领空的概念。

  (二)领土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表现形式:所有权和管辖权。

  二、领土主权的取得与变更方式

  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①先占。②时效。③添附。④割让。⑤征服。现代国际实践中有的国家领土是由全民投票或恢复领土主权而取得或变更。请大家看教科书。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有一般性限制和特别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或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例如,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特别限制是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特别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大家掌握一下其概念。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五、南极的法律制度

  南极是惟一没有被瓜分的大陆,但由于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上个世纪先后宣布了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但遭到了美国等国的反对,引起了南极的分争。为了解决这样的分争,更好地探索、考察和利用南极,12个关系国于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该条约1961年生效。它是确南极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条约。按该条约的规定,南极即南纬60度以南地区,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四方面,核心内容在于冻结南极领土和其他权利的主张或要求。另外,南极公约规定的协商会议制度大家要知道。

  案例:光华寮案情介绍: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试分析:

  1. 台湾当局是否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提起诉讼?

  2. 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国际法?

  3.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4. 1982年及其以后日本各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评析: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根据禁止反言原则,日本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就不能违背其承诺和根据条约所负担的义务。

  问:老师,讲课时,每章是否细一点?

  石蕾:因为每学期安排的网上实时辅导的次数是有限的,如果讲得非常详细的话,可能不能完全预定的教学任务,因此我们挑一些比较重点、难点或考试中经同到的问题进行讲解的。当然,我们尽量细致一些,让同学们听懂,如果同学们觉得讲得不够细致,可以与我交流,我们会尽量给同学们提供帮助和服务。老师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办公室电话会在这场活动结束后留给大家。

  石蕾:这次活动到此结束,下次活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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